2005年6月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自身劣迹斑斑 岂能出庭代理
尤伟静

  日前,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中,不准许原告委托的四川籍公民杨前弟出庭代理。
    法院经审查发现,原告代理人杨前弟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,1994年曾被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聘为临时工作人员,1995年11月被该所辞退。其后,杨前弟持着偷盖了法律服务所公章的公函,在外冒充律师招摇撞骗,于1998年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5天。之后,杨前弟不思悔改,仍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为王某代理案件收取费用,因造成纠纷,经游仙区法院判决责令其退还代理费,但杨前弟拒不执行生效裁判,遂先后两次被该院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。
    最近两年,杨前弟又打着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进修生”的名义,频频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出现在台州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中,并在庭审中常以极不负责任的言论攻击政府、法院及审判人员。
    法院认为,杨前弟曾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而多次被公安机关、司法部门处以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,已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条件,遂作出上述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