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中,不准许原告委托的四川籍公民杨前弟出庭代理。 法院经审查发现,原告代理人杨前弟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,1994年曾被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聘为临时工作人员,1995年11月被该所辞退。其后,杨前弟持着偷盖了法律服务所公章的公函,在外冒充律师招摇撞骗,于1998年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5天。之后,杨前弟不思悔改,仍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为王某代理案件收取费用,因造成纠纷,经游仙区法院判决责令其退还代理费,但杨前弟拒不执行生效裁判,遂先后两次被该院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。 最近两年,杨前弟又打着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进修生”的名义,频频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出现在台州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中,并在庭审中常以极不负责任的言论攻击政府、法院及审判人员。 法院认为,杨前弟曾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而多次被公安机关、司法部门处以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,已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条件,遂作出上述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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